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9.30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家校园食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第七师一二六团魏佳福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9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第七师一二六团魏佳福商行所销售的广式果仁月饼进行抽样,并于2025年5月21日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H2025018150)显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商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向第七师一二六团魏佳福商行直接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H2025018150)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H2025018150),告知可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学校法定代表人现场签收。至2025年6月11日,该学校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法视为其认可检验结论。
经过调查:SH2025018150于2025年3月24日从胡杨河市宏鑫泽睿百货商行处购进10条广式果仁月饼(10个一条,透明包装袋),购进价格是7.5元/条,销售价格为9元/条,均已销售,其中抽检8条,已付款72元,销售了两袋,因此销售收入为2×9+72=90元。
在履行进货查验方面,该商店内公示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方(胡杨河市宏鑫泽睿百货商行)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以及进货票据。
第七师一二六团魏佳福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该商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第七师一二六团魏佳福商行免予处罚。
二、胡杨河市宏鑫泽睿百货商行
(一)对供货单位的调查情况。
2025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胡杨河市宏鑫泽睿百货商行开展现场检查,经营者郭庆确认了2025年3月24日向第七师一二六团魏佳福商行供应了10条广式果仁月饼的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送货单据。
经过调查,胡杨河市宏鑫泽睿百货商行2025年3月23日从胡杨河市啃利亚食品厂购进10件广式果仁月饼(30条/件),进货价格为195元/件,销售价格是7.5元/条,货值金额为10件×30条/件×7.5元/条=2250元,且胡杨河市啃利亚食品厂向郭庆提供了《广式果仁月饼给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3月24日以7.5元/条的价格向第七师一二六团魏佳福商行销售10条,其余均在店内销售完毕(无法提供销售记录)。
在履行进货查验方面,经营者郭庆说明了该批次广式果仁月饼的购进日期、购进数量、进货单价、供货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并出示了《广式果仁月饼给检验报告》,提供了胡杨河市啃利亚食品厂的《营业执照》和采购时供货商提供的一张手写清单明细。
(二)对该配送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胡杨河市宏鑫泽睿百货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该配送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食源性疾病,对所购进的广式果仁月饼提供了《广式果仁月饼给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广式果仁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该配送单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胡杨河市宏鑫泽睿百货商行免予处罚。
(三)胡杨河市啃利亚食品厂
对胡杨河市啃利亚食品厂已立案处理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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