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9.29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家校园食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中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2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抽检人员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中学所购进的辣椒进行抽样,并于2025年7月4日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BS250621)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学校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4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中学直接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BS250621)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BS250621),告知可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学校法定代表人现场签收。至2025年7月24日,该学校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法视为其认可检验结论。
经过调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中学于2025年6月12日购进辣椒8.1公斤,由胡杨河市国浩玖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学校签署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合同》的供货方)委托乌尔禾区恒香粮油店(与胡杨河市国浩玖盛商贸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协议》的配送单位)进行配送,其中6公斤被抽检单位抽取,并收取购买费用36元,2.1公斤于当天被学校食堂加工用尽。
在履行进货查验方面,该学校食堂内公示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方(胡杨河市国浩玖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与供货方签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合同》,并现场提供了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记录台账、进货票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及配送单位乌尔禾区恒香粮油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委托协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中学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该学校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中学免予处罚,对该学校进行教育,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乌尔禾区恒香粮油店
(一)对该配送单位的调查情况。
2025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乌尔禾区恒香粮油店开展现场检查,经营者肖宜龙确认了2025年6月12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中学供应了8.1公斤辣椒的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送货单据。
经过调查,乌尔禾区恒香粮油店于2025年6月11日以4.5元/公斤的价格从克拉玛依区汪战书蔬菜批发店购进辣椒30公斤,并于当日自主前往一三七团快检服务中心,在得到“合格”的检测结果和据此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后,于2025年6月12日以9.5元/公斤的价格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中学销售8.1公斤,其余均在店内销售完毕(无法提供销售记录)。
在履行进货查验方面,经营者肖宜龙说明了该批次辣椒的购进日期、购进数量、进货单价、供货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并出示了该批次辣椒经一三七团快检中心检测后所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提供了克拉玛依区汪战书蔬菜批发店的《营业执照》和采购时供货商提供的一张手写清单明细。
(二)对该配送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乌尔禾区恒香粮油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该配送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食源性疾病,对所购进的辣椒自主进行检测并取得《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该配送单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乌尔禾区恒香粮油店免予处罚。
(三)案件移交情况
2025年9月16日,我局向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去《案件移送函》,由该单位对克拉玛依区汪战书蔬菜批发店进行进一步调查。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