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9.15)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宇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红花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宇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天鼎红花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籽油(食品名称:红花籽油;购进日期:2025年04月09日;样品数量:6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6月20日,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25J0214537)。检验结果显示:酸价(KOH)项目不符合 GB/T 22465-2008《红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20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食品名称:红花籽油,购进日期:2025年4月9日,抽样单编号:SBJ25440000596244463。
二、对新疆宇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新疆宇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鉴于新疆宇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市监规〔2024〕5 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新疆宇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减轻行政处罚。
故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5日向新疆宇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七师市监处罚〔2025〕386号;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2.罚款人民币5600元。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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