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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事后公示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豇豆、辣椒)—12月

发布时间:2024-12-26 11:04:05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胡杨河李小华好客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9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抽检人员在胡杨河李小华好客蔬菜店对其销售的豇豆进行了抽样样品数量4.3kg,备样数量2.1kg。 2024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2024X-J-SP24722),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1018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4X-J-SP24722)、检验报告(№:2024X-J-SP24722)送达给胡杨河李小华好客蔬菜店。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批豇豆共购进24.7kg,销售价格为8元/kg,共计销售了10kg,因豇豆损耗大,剩余14.7kg的豇豆品质受损,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197.6元,违法所得为80元。   

2024年10月19日,收到胡杨河李小华好客蔬菜店提交的整改报告。截止至调查终结之日,未接到消费者对胡杨河李小华好客蔬菜店因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导致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

胡杨河李小华好客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作为经营者,通过感观无法直接判断其销售豇豆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不存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主观故意。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购货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涉及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案发后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本局决定给予胡杨河李小华好客蔬菜店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元,免予其他处罚。

二、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9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抽检人员在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对其销售的辣椒进行了抽样样品数量3.2kg,备样数量1.55kg。2024年10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2024X-J-SP27200),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1025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4X-J-SP27200)、检验报告(№:2024X-J-SP27200)送达给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4年09月26日购进了3.4kg辣椒,2024年09月27日购进2.7kg辣椒。抽检的3.2kg辣椒除了2024年09月27日购进的的2.7kg,还包含2024年09月26日购进的剩余未售出的0.5kg辣椒。辣椒的购进价格均为8.5元/kg,销售价格均为10元/kg,销售总量为5.2kg,剩余0.9kg辣椒因品质受损,直接下架并未进行销售。本案货值金额为61元,违法所得为52元。

2024年10月26日,收到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提交的整改报告。截止至调查终结之日,未接到消费者对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因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导致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

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因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2元,免予其他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终审: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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