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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七师市监罚送告〔2026〕170号)

发布时间:2026-08-10 19:30:23 浏览次数: 次 【字号:小 大】

胡杨河市鑫丰大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局于2026年8月1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市监处罚〔2026〕136号),内容是: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市监处罚〔2026〕13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张锐           联系电话:0992-3932027   

联系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锦绣东路 666 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8月10日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七师市监罚送告〔2026〕170号).pdf

《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市监处罚〔2026〕136号).pdf

 


终审: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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