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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七师市监罚送告〔2026〕118 号)

发布时间:2026-07-28 18:10:46 浏览次数: 【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七师市监罚送告〔2026118 

 

乌苏鼎鑫农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局于 2026  7  28 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市监处罚〔2026〕133 ),因你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市监处罚〔2026〕 133 ), 内容是: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市监处罚〔2026〕133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尹韬杰,李慧年  联系电话:0992-3911363

联系地址:第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执法大队办公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市监处罚〔2026〕133号).pdf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七师市监罚送告〔2026〕118号).pdf




终审: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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