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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事项

执法检查事项

发布时间:2025-05-29 18:49:50 浏览次数: 【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职  权  名  称职权类别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第二十五条 县(市)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工信局1.立案阶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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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违规发包、承揽信息工程,伪造、出租、出借买卖计算机信息系统证书,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三)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四)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六)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凶杀或者教唆犯罪信息;(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信息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二)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三)伪造、出借、出租、买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三条 网络运营和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信息安全责任不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网上传播的信息未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停止其使用网络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信局1.立案阶段:接到举报或者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查封设备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要时,可以召开集体讨论会,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采取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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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钢铁行业公告管理其他职权【规范性文件】《关于《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35号)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规范企业的监管、变更审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等工作。第九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求见附1),由各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实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报告要求见附2),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工信局  ⒈监管责任:对本地区的规范企业生产进行监管。
  ⒉年度审查责任:规范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初审并确认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⒊变更审查责任:规范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与其他规范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企业新增冶炼产能;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等情况时实时提出变更申请,核实确认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⒋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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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工信局检查责任:配合安监执法部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已承接
5国家级、兵团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其他职权【规范性文件】《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创建申请  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政府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局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⒉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并送达。
  ⒌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国家级、兵团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示范基地做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⒍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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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行政检查【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1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市)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工信局1.检查阶段: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审查阶段: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在5日内作出书面记录。
3.移送阶段:如果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阶段:定期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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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用薄膜行业管理其他职权【规范性文件】《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 第53号)八、监督与管理(三十)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膜行业的管理,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落实有关要求。
工信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推荐、或者不予推荐。(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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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其他职权【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二款 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附件:(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自治区技术改造备案项目投资权限的通知》(新经信规划〔2016〕235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无论规模和投资额度大小,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确定县市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限。要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加快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明确时限,优化流程,切实提高项目备案效率,推进项目建设。原自治区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技术改造备案项目投资权限的通告》(新经贸技改〔2007〕467号)文同时废止。
工信局法定时限:30工作日
受理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政策;2、七师区域内政府财政性投资和炼铁、钢铁、有色、化肥、水泥、稀土、黄金、汽车、纸浆等以外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3、所在团场、园区企业服务部门签署意并盖章;4、造纸、化工企业须到环保部门、花炮企业须到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申请材料:1、填写《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2、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2);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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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权限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其他职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工信局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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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权限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其他职权【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1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三条 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其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其储存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工信局1.受理阶段: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材料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核意见,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结合申报材料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审查完毕后20个工作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乳制品行业准入监管其他职权【规范性文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联产业〔2009〕第48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的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须经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进行投产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企业方可投入产品生产和销售。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
工信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同意、或者不予同意。(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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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印染行业管理其他职权【规章】《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7年第37号) 七、监督管理(一)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印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印染行业的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经企业自愿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工信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推荐、或者不予推荐。(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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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粘胶纤维行业管理其他职权【规章】《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4号)八、监督与管理(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粘胶纤维生产项目布局的引导,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企业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公告。
工信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推荐、或者不予推荐。(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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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的监察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督管理,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加快推进钢铁、有色、石油、化工、电力、煤炭、建材等主要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统一的节能规划和能源利用计划,鼓励园区内的用能单位采用热电冷三联产的能源供应模式。胡杨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准备阶段:提前5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企业。办理案件、调查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节能监察的除外。 2.监察阶段: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有权依法进入被监察企业工作场所进行现场监察,采用查阅、复制、拍摄、录音等手段获取与监察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要求被监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就询问的有关问题如实作出书面答复。2名以上(含2名)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制作节能监察现场笔录,并由被监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被监察企业拒绝签名的,应由2名(含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如实注明。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企业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公正性的,应当回避。被监察企业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3.决定阶段: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企业存在明显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4.事后监管阶段:定期复查,保存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终审:吴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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