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胡杨河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检查事项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子项 序号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对权限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2000年5月3日发布)第五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七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产业能源科 | 1、检查 根据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根据举报进行受理。 2、处置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 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监督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
|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27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七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综合科(经济发展科) | 1.受理 依法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核查建设进度、投资执行、工程质量等合规性。 2.审查 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违规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做好检查记录。 3.决定 依规下达整改通知,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4.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 依法进行监管,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二条,若工作人员存在超越审批权限批项目、核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违规核定或调整投资概算等,以及履职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
| 对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年2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自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3月23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 第七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综合科(经济发展科)、产业能源科 | 1.受理阶段责任 根据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根据举报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 对具体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等,提出处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确定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 将相关文件及时发出; 5.事后监督责任 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若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要是其行为构成犯罪,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若工作人员作用企业相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涉及企业为办核准手续开工、未按核准内容建设等违规情形,会被处2-5万元罚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还会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若工作人员作为企业相关责任人,涉及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项目的违规情形,会处5-10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样会依法给予处分。 | ||
| 对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年2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自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3月23日施行)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 第七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综合科(经济发展科)、产业能源科 | 1.受理阶段责任 根据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根据举报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 对具体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等,提出处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确定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 将相关文件及时发出; 5.事后监督责任 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若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要是其行为构成犯罪,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若工作人员作用企业相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涉及企业为办核准手续开工、未按核准内容建设等违规情形,会被处2-5万元罚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还会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若工作人员作为企业相关责任人,涉及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项目的违规情形,会处5-10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样会依法给予处分。 | ||
| 对项目是否按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年2月1日施行)(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自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3月23日施行)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第五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 第七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综合科(经济发展科)、产业能源科 | 1.受理阶段责任 根据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根据举报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 对具体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等,提出处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确定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 将相关文件及时发出; 5.事后监督责任 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若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要是其行为构成犯罪,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若工作人员作用企业相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涉及企业为办核准手续开工、未按核准内容建设等违规情形,会被处2-5万元罚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还会依法给予处分。 | ||
| 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 第七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产业能源科 | 1.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处置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3.移送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4.事后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1月9日施行)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 第七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产业能源科 | 1.检查责任 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 (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 向社会公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依据《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对煤矿企业特殊煤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1月9日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 第七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产业能源科 |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 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 将相关文件及时发出; 4.事后监督责任 开展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依据《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对煤矿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文件施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 第七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产业能源科 | 1.受理阶段责任 根据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根据举报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 对具体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等,提出处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确定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 将相关文件及时发出; 5.事后监督责任 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追责。 | ||
| 兵团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三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七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第七师发展改革事务中心、第七师发展改革事务中心 | 1.检查 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流通市场情况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2.处置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 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监督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施行)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第七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第七师发展改革事务中心、第七师发展改革事务中心 | 1.通知责任 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 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责任 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 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进行修正)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 (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 (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终审:田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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