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师将对重点工作督查考核 存在七种情形要被问责
5月14日,记者从七师党委办公室获悉,近日,七师出台印发《七师重点工作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凡在《九届二次全会分解方案》《第七师2017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承诺书》《每周要情》中承诺和安排的重点工作以及师党委下发的重点工作、师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事宜均在考核范围。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保障师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促进七师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办法》还明确了考核范围和问责形式等。
据了解,师督查办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重点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结果使用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重点指标实行一月一考核、一月一认定。其中,《九届二次全会分解方案》《第七师2017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承诺书》实行年度评估制管理;《每周要情》实行销号制管理;季度重点工作实行季度评估制管理;其他重点工作分解方案、整改方案,实行销号制管理。
存在以下七种情形的行为将对牵头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对师党委部署的工作和师主要领导批示、专题会议纪要消极应付的;未及时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客观问题而造成工作延误,影响工作进展的;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的;未能按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节点工作的;督办后整改不力或不予整改落实的;需要进行问责追究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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